被执行人尚多利,女,苗族,1987年4月1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址瓮安县玉华乡白岩村。
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尚多利差欠原告王丽丹借款人民币四万五千元,限于自2014年9月起,在每个月的20日前清偿人民币三千元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若被告尚多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清偿义务,原告王丽丹不放弃履行(自2014年9月1日起,按月利息3%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请求,并可申请执行尚差欠的全部余款金额”。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尚多利之夫张福军自愿为其作担保,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保证于2015年1月20日前偿还一万元,同年2月20日前偿还八千四百八十七元(含诉讼费487元),余款二万七千元从2015年3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三千元直至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卢昌劲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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