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小平,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现住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
本院作出的(2012)瓮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黄小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登艳借款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公告费160元,共计710元,由被告黄小平承担”。因被执行人黄小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登艳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小平已支付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张登艳,尚欠22710元未给付。另查明,被执行人黄小平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登艳申请延期执行。如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瓮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仕礼
审 判 员 杜 坤
代理审判员 田 凡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姜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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