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永珍,系申请执行人田应海之儿媳。
被执行人杨通友,男,汉族,1959年4月5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雍阳镇。
被执行人林梅,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生,贵州瓮安人,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限被告杨通友、林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田应海借款十一万四千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九十元,由二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杨通友、林梅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田应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通友、林梅自愿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田应海借款一万元及诉讼费一千二百九十元,余款十万四千元自2016年起每年10月30日前偿还二万直至清偿完毕为止(最后一期偿还二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卢昌劲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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