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兵,系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汉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陈培庆,男,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小河山乡大田坝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南民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二项载明:“上诉人陈培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李茹借款本金13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陈培庆承担1439元,被上诉人李茹承担1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陈培庆承担2879元,被上诉人李茹承担221元”。因被执行人陈培庆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培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证实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南民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曾祥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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