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小军(又名张成军),男,汉族,1979年3月6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雍阳办事处。
被执行人刘文建(又名刘国剑)男,汉族,1985年6月1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银盏镇。
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刘文建、张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黄中俊人民币4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文建、张小军承担(与前述款项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刘文建、张小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中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中俊以本案债务协商处理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处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黄中俊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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