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夏徐,男,汉族,1993年12月11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松坪乡场坝村。
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夏徐自愿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旦文玉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一万元;案件受理费夏徐自愿承担1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给原告旦文玉)”。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旦文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夏徐自愿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1 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在2014年9月30日前一并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卢昌劲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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