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袁多,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生,住贵州省瓮安县玉华乡。
本院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袁多欠原告彭利勇购机款32000元,及被告袁多自愿补偿原告彭利勇因诉讼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代理费、交通费、住宿费3000元,两项共计35000元。被告袁多自愿从2013年6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给付7000元,直至清偿完毕。”因被执行人袁多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利勇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袁多与申请执行人彭利勇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多差欠申请执行人彭利勇案件款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执行人袁多自愿从2014年12月起,每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2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袁多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彭利勇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杜 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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