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文林,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生,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瓮水街道办事处花竹园。
被执行人杨怀荣,男,汉族,1960年5月26日生,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永和镇后坝村。
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被告李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卢军借款本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规定履行期限内),被告杨怀荣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李文林、杨怀荣承担”。因被执行人李文林、杨怀荣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卢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怀荣与申请执行人卢军达成和解协议,李文林欠卢军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5.4万元的利息、案件受理费0.29元,共计35.69万元,杨怀荣自愿于2015年1月30日前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卢军自愿放弃其余申请事项;若被执行人杨怀荣不按期履行则按照原民事判决书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卢昌劲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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