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明琴,女,汉族,1966年9月26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瓮水办事处花竹园华富世家。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徐明琴欠原告徐德华借款3万元及利息1800元,被告徐明琴自愿限于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5000元,2015年2月28日前偿还5000元,2015年3月30日前偿还1万元,2015年4月20日前清偿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徐德华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二、被告徐明琴若一期未履行,原告徐德华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差欠申请执行人借款、诉讼费共计32 075元,被执行人当庭履行8000元,余款24 075元被执行人自愿从2015年6月起每月13日前偿还4000元直至清偿。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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