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蹇忠泽,系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仕春。
被执行人周烈超,贵州省瓮安县人。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余法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由被告周烈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6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烈超承担”。因被执行人周烈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3日向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烈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证实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余法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曾祥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朝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