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洁申请执行贵州省瓮安县深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3
申请执行人周洁,女,汉族,1984年7月20日生,重庆市江津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君悦华庭。

委托代理人邓文政,系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海刚,系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深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瓮安县雍阳镇文峰北路。

法定代表人樊仕禄,系该公司总经理。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黔南民商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一、判决维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4)瓮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五、六项;二、撤销瓮安县人民法院(2014)瓮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三、变更瓮安县人民法院(2014)瓮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安燃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周洁出资款三百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周洁承担10 495元,深安燃气公司承担23 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深安燃气公司承担42 590元,周洁承担20 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周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深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周洁出资款300万元、违约金8.748万元、截至2015年3月20日应支付迟延履行金7.1321万元(若提前履行,则作相应减除),及申请人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3万元,以上共计318.1801万元,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深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保证于2015年3月20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民商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卢昌劲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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