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金方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宽,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罗新泉,男,汉族,1965年5月27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木老坪乡新寨村。
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罗新泉欠原告瓮安县丰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五万元,自愿从2014年10月起每月偿还本息五千元至还清为止,并承担2%月利息一并清偿;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罗新泉承担”。因被执行人罗新泉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瓮安县丰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四万元,余款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瓮安县丰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部分申请执行事项,只要求被执行人罗新泉给付一万元及诉讼费五百二十五元,被执行人罗新泉自愿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完毕,逾期则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瓮安县丰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余申请执行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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