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顾吉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国香,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谢瑞军,男,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址瓮安县永和镇开坪村。
被执行人谢瑞荣,女,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址瓮安县猴场镇红灯堡村。
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谢瑞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瓮安县东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元、利息3027元、违约金10640元,共计43667元。被告谢瑞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被告谢瑞军、谢瑞荣承担”。因二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依法终结(2013)瓮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当次执行程序。2015的1月29日,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瑞军、谢瑞荣承诺于2015年12月28日前偿还东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30000元,于2016年5月28日前偿还28555元(含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计算至2015年12月28日的延迟履行金),东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延迟履行金,如谢瑞军、谢瑞荣有一期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书,并依法计算延迟履行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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