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平,女,苗族,1968年10月20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
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杨平应向林仁福清偿5025元债务,杨平逾期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平自愿于2015年12月28日前一次性清偿差欠林仁福债务共计人民币5025元(含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杨平交纳了执行费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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