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林国斌,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涂乔乔,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瓮水街道办事处。
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涂乔乔自愿限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瓮安县同济医院有限公司借款二万元,原告瓮安县同济医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因涂乔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涂乔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的621226240500177****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涂乔乔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的622848119076511****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被执行人涂乔乔下落不明,本院冻结以上账户后,被执人涂乔乔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涂乔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621226240500177****账户上的资金2320元至本院账户(本院账户:瓮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单位资金归集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瓮安县支行。划拨时务必备注为“法院执行案件款”。)
二、划拨被执行人涂乔乔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622848119076511****账户上的资金3805.88元至本院账户(本院账户:瓮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单位资金归集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瓮安县支行。划拨时务必备注为“法院执行案件款”。)
三、终结(2014)瓮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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