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萍申请执行黄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3
申请执行人李树萍,女,汉族,1961年10月27日生,住贵州省瓮安县雍阳办事处。

被执行人黄桂英(黄英),女,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东门。

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黄桂英自愿限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树萍欠款人民币三万元。”因黄桂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黄桂英在中国工商银行瓮安支行的24050441011028*****账户(卡号×××*****),冻结限额为32240元,冻结期间准予进账,停止支付;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黄桂英在中国建设银行瓮安支行的62170071300025*****账户,冻结限额为32240元,冻结期间准予进账,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被执行人黄桂英系监狱系统退休职工,以上两个账户为其工资账户。待冻结资金满额后,依法划拨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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