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桂英(黄英),女,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东门。
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黄桂英自愿限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树萍欠款人民币三万元。”因黄桂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黄桂英在中国工商银行瓮安支行的24050441011028*****账户(卡号×××*****),冻结限额为32240元,冻结期间准予进账,停止支付;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黄桂英在中国建设银行瓮安支行的62170071300025*****账户,冻结限额为32240元,冻结期间准予进账,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被执行人黄桂英系监狱系统退休职工,以上两个账户为其工资账户。待冻结资金满额后,依法划拨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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