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祥申请执行尹德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3
申请执行人高文祥,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尹德虎,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尹德虎自愿限于2013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高文祥借款人民币30000元;在2014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高文祥借款22800元。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被告尹德虎自愿承担。”因尹德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2014年10月13日高文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文祥与被执行人尹德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尹德虎差欠申请人高文祥借款本金528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尹德虎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2万元,余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于2015年12月30日前清偿。本案执行费692元,由被执行人尹德虎承担,已交纳至本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