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明琴,女,汉族,1966年9月26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瓮水办事处花竹园华富世家。
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的(2010)瓮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差欠原告借款人民币二万元,限于自2010年3月18日起,逐月清偿原告人民币二千元。若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有一个月未履行清偿义务,原告可申请执行尚差欠的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2010)瓮法执字第298号执行裁定书履行,尚有一万一千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差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一万一千元,自愿于2015年6、7、8月每月28日前偿还三千元,2015年9月28日前偿还二千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瓮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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