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景松申请执行宋荣德、邓厚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3
申请执行人张景松,19 53年1月26日生,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宋荣德,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邓厚奎,系宋荣德之妻。

本院受理(2015)瓮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张景松申请执行宋荣德、邓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张景松与被执行人宋荣德、邓厚奎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宋荣德、邓厚奎差欠申请执行人张景松借款15000.00元,诉讼费565.00元,保全费525.00元,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交给执行局,共计16085.00元,被执行人宋荣德、邓厚奎自愿于2015年2月9日付6085.00元,剩下10000.00元,从2015年3月起开始给付欠款(每月月底28日前给付),每月给付2000.00元,直至7月28日前给付最后一期(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饶承忠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