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秀申请执行吕星、杨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3
申请执行人王成秀,女,汉族,1963年9月10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雍阳镇桐木村。

被执行人吕星,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雍阳镇袁家湾巷。

被执行人杨树华,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雍阳镇兴隆西街。

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瓮法执字第21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星、杨树华差欠王成秀借款50 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160元,共计51 210元,扣除杨树华已偿还的1083元,尚差欠50127元;被执行人杨树华自愿于2014年5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王成秀25 000元,余款于2015年5月31日前全部清偿;被执行人杨树华自愿用其房屋作担保。本院终结(2012)瓮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成秀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案外人王林芳自愿为吕星作担保,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星、杨树华差欠申请人王成秀案件款50 127元,王林芳自愿代吕星于2014年11月4日当庭给付9350元,余款从2014年12月起每月5日前偿还五千元,直至清偿完毕时为止(最后一期偿还5777元),王林芳自愿对上述意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申请人王成秀自愿放弃本案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不放弃对杨树华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卢昌劲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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