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帮银,男, 1963年3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瓮安县瓮水办事处。
被执行人龙芝碧,女,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原住瓮安县银盏镇,现住瓮安县瓮水办事处。
瓮安县人民法院2007年9月26日作出的(2007)瓮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限被告王帮银、龙芝碧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欠原告王霖借款275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被告王帮银、龙芝碧承担。”因被执行人王帮银、龙芝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霖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5000.00元,现尚差欠申请执行人王霖借款210000.00元、诉讼费2900.00元、保全费1500.00元、评估费3000.00元,共计217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龙芝碧与申请执行人王霖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王帮银、龙芝碧差欠申请执行人王霖借款210000.00元、诉讼费2900.00元、保全费1500.00元、评估费3000.00元,共计217400.00元。被执行人龙芝碧自愿在2015年6月20日前清偿完毕,本案执行费402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瓮安县人民法院(2007)瓮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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