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林建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飞,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毛远超,男,汉族,1993年1月9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玉山镇龙蟠村。
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毛远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省都匀汽车运输公司瓮安分公司各项费用2104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被告毛远超承担361元”,因被执行人毛远超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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