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张成洪、卢崇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2
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瓮安县文峰南路。

法定代表人莫玉贵,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波,系该社岚关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张成洪,男, 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贵州瓮安县人,住瓮安县岚关乡岚关村大平村。

被执行人卢崇鲜,女,汉族,1981年12月2日生,贵州福泉市人,住福泉市高石乡黄家湾村。

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张成洪自愿于2014年8月8日偿还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打电话方式(电话停机)没有找到,通过到被执行人家中(外出打工)未找到,申请人同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知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将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或知道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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