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开军,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瓮水办事处。
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刘开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杨胜英借款本金三万元。”刘开军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开军自愿从2015年3月起,每月给付杨胜英1000元,余款在2016年12月31日前清偿。刘开军交纳了执行费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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