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秀伦,男,汉族,1970年1月8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猴场镇清池村。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黔南民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五项载明:被上诉人杨秀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白明松的各项损失9732.66元;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杨秀伦负担。因被执行人杨秀伦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明松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杨秀伦的银行存款1023元。同时查明本案在恢复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杨秀伦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南民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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