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柏明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2
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文峰南路。

法定代表人莫玉均,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崇举,系该行建中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启松,系该行建中支行信贷员。

被执行人柏明臣,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建中镇鑫龙坪村(原白水村)。

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柏明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12年)7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公告费160元,共计人民币710元,由被告柏明臣承担。因被执行人柏明臣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柏明臣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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