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广坤,男,1989年10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雍阳街道办事处政府加油站旁。
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曾广坤欠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八千元及利息五百元,被告曾广坤自愿于2014年11月20日前清偿完毕。”因被执行人曾广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广坤现下落不明,经“四查”在本辖区内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曾广坤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瓮安县人民法院(2014)瓮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O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奚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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