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洪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2
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文峰南路。

法定代表人莫玉均,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崇举。

委托代理人王启松。

被执行人刘洪照,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刘洪照欠原告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刘洪照自愿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在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北街5000元及相应利息;在2014年2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刘洪照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洪照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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