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莫玉均,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崇举。
委托代理人王启松。
被执行人刘洪照,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刘洪照欠原告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刘洪照自愿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在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北街5000元及相应利息;在2014年2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刘洪照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洪照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