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申请执行李先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2
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93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鱼河乡新场村。

被执行人李先飞,男, 1992年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银盏乡尖山村。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李先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丽补偿款一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现因被执行人李先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依法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向本院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 菘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