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莫玉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中华。
被执行人胡军,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2)瓮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原告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告胡军于2012年12月10日前清偿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从2010年7月1日起直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被告胡军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胡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2014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军与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胡军差欠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被执行人胡军自愿于2015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利随本清),本案执行费350.00元,由被执行人胡军承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瓮安县人民法院(2012)瓮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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