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白水河。
法定代表人游岚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瓮劳人仲裁字(2014)第1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杨兴祥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不服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瓮劳人仲裁字(2014)第19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事项,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依法作出(2014)瓮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故瓮劳人仲裁字(2014)第19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瓮劳人仲裁字(2014)第1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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