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莫玉均,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崇举,系该行建中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启松,系该行建中支行信贷员。
被执行人刘承财,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建中镇高榜村。
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刘承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刘洪照自愿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在还款时计算);二、案件受理费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承财承担。因被执行人刘承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承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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