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锋申请执行杨再海、李厚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2
申请执行人吴锋,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杨再海,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李厚柳,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麻江县。

瓮安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杨再海、李厚柳差欠原告吴锋借款40000.00元,二被告自愿于2013年7月30日前偿还10000.00元,2013年9月30日前偿还150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15000.00元;二、原告吴锋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0.00元,减半收取840.00元,被告杨再海、李厚柳自愿承担(已当庭给付)。”因被执行人杨再海、李厚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2014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吴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杨再海与申请人吴锋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杨再海、李厚柳差欠申请执行人吴锋借款22000.00元,被执行人杨再海自愿于2015年4月30日 前全部清偿完毕,本案执行费230.00元,由被执行人杨再海承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瓮安县人民法院(2013)瓮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承忠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