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杜天萍,女,汉族,1973年9月16日生,贵州瓮安人,系瓮安县玉山中心完全小学教师,住瓮安县瓮水街道办事处二中路。
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杜天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王振敏借款人民币四万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瓮安县玉山中心完全小学有工资收入。在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2660元,尚差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共计3.774万元。被执行人杜天萍自愿于用其工资收入中扣取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从被执行人杜天萍的工资收入中每月扣取1600元(因杜天萍被申请执行案件较多,为保护平等债权,按照债权比例分配)为宜,且扣取时间为2015年4月起至2017年3月每月扣取1600元,其中2017年3月扣取94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2015年4月起至2017年3月每月从被执行人杜天萍工资收入中扣取1600元,其中2017年3月扣取940元,共计扣取3.774万元,以清偿本案案件款,该款由申请执行人王振敏持本裁定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瓮安县教育局直接领取;
二、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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