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兰红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启正,系该公司法律事务员。
被执行人徐显军,男1966年1月2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刘发英,贵州省瓮安县人,系徐显军之妻。
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瓮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徐显军、刘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公司人民币八千五百二十九元九角九分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3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计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显军、刘发英共同承担。”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徐显军、刘发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其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的分公司,故原告及申请执行人应变更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另查明被执行人徐显军、刘发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保护申请人权利,如以后申请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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