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坤全,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本县。
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被告陈坤全差欠原告蔡永借款15000.00元,被告陈坤全自愿在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00元,下欠5000.00元在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二、原告蔡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蔡永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陈坤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2015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蔡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陈坤全与申请人蔡永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陈坤全差欠申请人蔡永借款15000.00元,被执行人陈坤全自愿于2015年3月18日给付申请人蔡永4000.00元(已交付),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35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7500.00元,本案执行费125.00元,被执行人陈坤全自愿承担(已交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瓮安县人民法院(2013)瓮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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