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泽林,系该基金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荣跃,系该基金会职工。
被执行人袁愈辉,男,汉族,1966年12月9日生,贵州瓮安人,现住瓮安县雍阳镇。
被执行人杨婕,女,苗族,1969年10月13日生,贵州瓮安人,现住瓮安县雍阳镇。
本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的(2011)瓮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愈辉、杨婕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愈辉、杨婕自愿于2015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利息。执行费人民币256元,被执行人袁愈辉已当庭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瓮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卢昌劲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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