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祖伍,男,汉族,1957年4月30日生,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岚关乡大路村。
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黄祖伍差欠原告陈祥忠借款本金九万元,自愿承担利息三万八千六百六十一元,共计十二万八千六百六十一元,被告黄祖伍自愿于2014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陈祥忠六万五千元,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陈祥忠六万三千六百六十一元;案件受理费1339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并给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保证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及诉讼费共计十三万元,且从2015年1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1300元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双方自行交付),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申请事项。本案执行费1829元被执行人已缴纳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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