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廖跃书,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本县岚关乡骆背村。
担保人廖习米,男,1991年1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本县岚关乡骆背村。
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原告廖跃书与被告张玉莲自愿离婚;二、原告廖跃书于2013年10月27日前给付被告张玉莲补偿款20000.00元;三、位于福泉市高石乡高楼村顶子坡组砖房一栋归原告廖跃书所有,被告婚前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原告自愿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廖习米为被执行人廖跃书提供担保,并与申请人张玉莲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廖跃书差欠申请人张玉莲补偿款20000.00元,廖跃书自愿在2015年2月11日给付张玉莲10000.00元(已给付),余款100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执行费200.00元由被执行人廖跃书承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饶承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