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启坤申请执行顾大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2
申请执行人顾启坤, 1940年11月15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被执行人顾大勇,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黔南民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三项载明:被上诉人顾大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顾启坤因本次纠纷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753.0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顾大勇负担150;二审案件受理费616元,由上诉人顾启坤承担263元,被上诉人顾大勇承担353元。因被执行人顾大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顾启坤于2014年11月3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顾启坤与被执行人顾大勇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顾大勇差欠申请执行人顾启坤赔偿款18753.0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58元(按履行方式计算)、案件受理费503元,以上共计20714.07元;二、被执行人顾大勇自愿于2015年3月2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5年4月20日前给付4256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1458.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民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顾大勇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顾启坤有权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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