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维君申请执行易忠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2
申请人执行人徐维君,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本县中坪镇上坝村。

被执行人易忠贵,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本县玉华乡营上村。

担保人易中华,男,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本县玉华乡营上村。

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易忠贵自愿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徐维君借款本息二万一千元;二、原告徐维君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被告易忠贵自愿承担”。执行过程中,易中华为被执行人易忠贵提供担保,易忠贵与申请人徐维君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易忠贵差欠申请执行人徐维君借款21000.00元,诉讼费116.00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执行费215.00元,共计21331.00元,被执行人易忠贵自愿于2015年6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担保人易中华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审判员  曾祥军

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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