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光群申请执行谢瑞平、谢瑞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2
申请执行人何光群,女,汉族,1967年2月10日生,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猴场镇。

被执行人谢瑞平,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址瓮安县永和镇开坪村。

被执行人谢瑞全,男,汉族,1987年6月7日生,贵州瓮安人,住址瓮安县永和镇开坪村。

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谢正华、谢瑞全、谢瑞平、夏文菊差欠原告何光群借款三十二万元,被告谢瑞全、谢瑞平自愿于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十五万元,余款十七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因被执行人谢瑞全、谢瑞平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何光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瑞平与申请执行人何光群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瑞平、谢瑞全差欠申请执行人何光群已到期借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及其垫交的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五十元,共计十五万三千零五十元。被执行人谢瑞平自愿于2015年2月15日前偿还5050元(其中50元已于2014年12月16日当庭给付),余款十四万八千元双方自行协商履行,同时申请人何光群亦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2150元,被执行人谢瑞平已交纳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卢昌劲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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