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冷登照,男,汉族,1964年9月7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址同上。系万茂秋之夫。
被执行人杨昌霞,女,苗族,1985年3月17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
本院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瓮民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杨昌霞差欠原告冷登照、万茂秋购房款人民币十万元,被告杨昌霞自愿于2014年9月4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冷登照、万茂秋。”因被执行人杨昌霞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茂秋、冷登照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人民币11137元给付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杨昌霞以其所有的戒指、项链以4700元的价格以物抵债清偿本案债务,现被执行人杨昌霞尚欠本案债务84163元未能清偿。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杜 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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