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容,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本伦,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黄铁钢,男,1956年8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雍阳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綦法民初字第03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一项载明:“黄铁钢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费6524.53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2415元及车船税348元,共计9287.5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铁钢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黄铁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铁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证实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綦法民初字第030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曾祥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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