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喻万强,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喻万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蒲兴奎补偿款人民币四万九千元;诉讼费525元”。因被执行人喻万强有2.9525万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保证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0.952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剩余2万元被执行人分四期给付: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0.2万元,同年6月30日前给付0.2万元,同年9月30日前给付0.2万元,同年12月30日前给付1.4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申请事项;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