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罗怀、古通琴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2
申请执行人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陈月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麾跃。

委托代理人余国庆。

被执行人罗怀,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古通琴。

本院在执行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怀、古通琴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 赤行非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33,588.00元。但被执行未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怀、古通琴的银行存款33,588.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明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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