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月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麾跃。
委托代理人余国庆。
被执行人罗怀,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古通琴。
本院在执行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怀、古通琴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 赤行非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33,588.00元。但被执行未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怀、古通琴的银行存款33,588.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明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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