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陈方银,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原住原住四川省泸县,现住贵州省瓮安县瓮水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王国胜,男,系瓮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坤松,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松坪乡。
本院作出的(2012)瓮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刘坤松自愿赔偿原告陈虹霖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0元,前述款项被告刘坤松自愿于2013年6月12日前给付人民币10000.00元,余款1500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给付完毕”。因被执行人刘坤松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虹霖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坤松与申请执行人陈虹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坤松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虹霖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被执行人刘坤松已给付5000元,剩余20000元,被执行人刘坤松自愿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3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3000元。申请执行人陈虹霖放弃其余款项4000元。上述还款协议由案外人李寿堂作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275元,被执行人刘坤松已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刘坤松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虹霖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仕礼
审 判 员 杜 坤
代理审判员 田 凡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姜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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