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袁多,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生,住贵州省瓮安县玉华乡。
本院2014年1月3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袁多自愿于2014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清偿原告吴瑞华借款五千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吴瑞华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袁多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瑞华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袁多与申请执行人吴瑞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多差欠申请执行人吴瑞华借款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袁多自愿在2015年1月30日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袁多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吴瑞华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杜 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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