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元平,男,1986年8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高水乡。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狮刑初字第23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二项载明:“被告人张元平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玲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千六百八十五元五角六分”。 因被执行人张元平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郑玲玲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元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如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狮刑初字第23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曾祥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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