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宋泽贵,瓮安县人,务农,住瓮安县。
本院于2013年4月20日制作的(2013)瓮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宋泽贵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欠原告罗成宽的借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宋泽贵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成宽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嗣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宋泽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㈥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杜 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姜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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